一、招聘名额
本次公招17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条件
1. 报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能力、技能等条件。
(5)普通高等院校医学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本科生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35周岁以下(35周岁指截止报名结束之日未满36周岁者。以下其他年龄照此计算)。
(6)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
(7)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 本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6)本县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1.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准确填写报名各项信息。报名时间从2013年元月23日至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考生携带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薄、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执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同底版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原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兴文县人才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2013年元月30日上班时间,在报名处对审查合格并缴纳考务费者发给《考核通知书》,请考生准时领取。
(二)缴费
经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80元。
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在公招考试中对考生减免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考函〔2010〕60号)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报名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2、4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3种情形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减免考试费的由报名点审核办理减免费手续。
(三)约定和说明事项
1.报考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责任自负。
2.本次所有招聘信息公布在宜宾三江人才网和兴文县人才市场。整个考试期间,考生必须确保本人报名电话畅通且能联络本人。
四、考核
本次考核由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兴文县卫生局、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考核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测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实际操作技能等。
2、成绩计算:考核总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50%+实践技能操作测试成绩×50%
3、考核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考核通知书》。考核当天,考生持《考核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按《考核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考场候考。未按要求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报考者的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4、考核成绩公布:招聘岗位结束招聘后3个工作日内,由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内和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告实际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考核人员的确定
在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选。考核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结构化面试成绩、实践技能操作测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二)体检
1.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3.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4.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政审
按照《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宜人发〔2010〕14号)进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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